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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施行

来源: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4-29 09:20:39   访问量: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城市非居民节约用水管理,扎实有效推进城市节水工作,近日,市城管局联合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再次印发《烟台市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是城市节水工作的基础内容,也是落实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市城管局不断强化市区统筹、区市联动工作机制,针对市区范围内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覆盖率不高等工作状况,通过召开推进会议、组织现场座谈等形式,积极指导区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相继下达用水计划,现全市14个区市计划用水覆盖率达100%,形成城市计划用水全覆盖的新工作格局。

  新印发的《实施方案》,分别对适用对象及要求、主要是根据、用水定额(计划)指标核定、用水定额(计划)指标调整、超定额(计划)水费收取方面做出调整。主要是针对新开户或用水量数据不足三年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法采用定额法或统计法进行核定的,新版《实施方案》中规定由非居民用水户根据相关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填写《城市用水计划核定表》(附件2),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此外,《用户节水水平系数评分表》(附件1)的考评内容中增加了海水淡化水推广使用和推广合同节水管理作为加分项,最高得分也从原来的100分增加到现在的120分。

  根据《实施方案》,烟台市区接入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且年用水量达到一万吨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含军队单位),均纳入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城管局负责市属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其他区城市节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的定额(计划)核定、调整;市区各供水企业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

  《实施方案》规定,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应当依据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和节水管理上的水准核定。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以年为周期,主要是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定额法一般适用于国家、省已发布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非居民用水户;统计法一般适用于国家、省未发布用水定额标准,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统计法计算公式以2024年为例类推:2024年用水计划=(非居民用水户2023年用水量×50%+2022年用水量×30%+2021年用水量×20%)×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水平系数。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水平系数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依据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管理上的水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新开户或用水量数据不足三年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法采用定额法或统计法进行核定的,由非居民用水户根据相关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填写《城市用水计划核定表》,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非居民用水户应于每季度第一月15日前上报前一季度的《节约用水情况月报表》,每月一份,填报数据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非居民用水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市节水行政主任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城市节水行政主任部门将按照每个用户近三个月实际用水量及上一年度同期用水情况,结合用水定额标准做新计划指标核定。用户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理由充分的,经核实予以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新指标次月开始执行。但若用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指标调整:(1)节水水平系数小于1,(2)用水单耗不合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达不到相关规定标准,(3)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4)未按时缴纳水费及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5)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非居民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对应类别的水费外,对超定额(计划)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10%部分(含);第三档水量为超过10%但不超过30%部分(含);第四档水量为超过30%以上的部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价格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水量价格按2倍加收;第四档水量价格按3倍加收。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实施方案》的印发施行为市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工作提供了工作遵循。下步,市城管局将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和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节水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非居民用水户如需进一步了解《实施方案》详细内容,可登录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官网查询下载,或咨询烟台市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节水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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